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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4日電)衛福部日前公告,醫療廣告不得刊播藝人影像,醫事司長石崇良說,藝人不得為概括的醫療行為代言,但親身經驗分享就可以。至於網紅、醫生要不要規範,將開會討論。 現行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衛生福利部9月27日公告「以其他不當方式」宣傳方式,新增3項規定,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的行為。 不過,新規定只約束藝人,名嘴、網紅都不受限,遭外界質疑。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晚間受訪時釐清,新規定中規範的醫療廣告是指醫療行為,如整形等侵入式的療程,而非醫療產品,如藥品、保健食品或化妝品,藝人若符合相關法規,還是可以幫產品代言。 石崇良說,醫療行為因每個人施做的風險不同、效果不同,且藝人容易引起仿效作用,如果沒有親身體驗,不應該為特定診所機構做概括的代言,如廣告上出現藝人的形象。 不過,石崇良說,若藝人是親身體驗,在廣告中或診所、機構網站中清楚揭露時間、地點、做了哪些療程,只要是根據事實、不誇大,就可以視為經驗分享,不會受罰。 石崇良說,除了藝人外,其他人如名人、網紅、醫生等,也不應該在沒有親身體驗下代言,目前有思考是否納入規範,下週將舉行專家會議討論。 醫療廣告樣態多元,若醫生肖像出現在醫療廣告,是否觸法?石崇良說,如果是替自己的診所說明經歷、服務項目、專長等,並沒有問題;但不能出現在其他診所的廣告或代言。10510040D5FD464398E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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