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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王姿琳╱台北報導】

基於全球化布局,我國企業多會在海外設立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表示,若企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須有雇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從事的工作也應為公司經營的本業及附屬業務,同時更應準備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

此外,應本於企業獨立個體原則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的服務收入,則相關的人事支出才可列為費用;反之,若無法證明台灣母公司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服務,或未收取服務收入,則海外派駐人員的薪資等費用支出,不得認列。

國稅局舉例,近來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主張為確保順利達成客戶交貨期限及品質,故派駐員工至供應商,負責生產產品的管控及驗收,並申報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支出。但未能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相關的出差報告單及證明文件供核,遭

國稅局否准認列該人員相關費用。

另外,轄內乙公司2013年度長期派駐30餘名員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務,並列報該等員工的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支出。經查後發現,僅派駐美國及中國大陸的人員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務收入,另有10名員工未能提示提供之勞務與營業相關的證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務收入,因此遭剔除人事費用600餘萬元。

官員提醒,企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的事百家樂技巧│線上百家樂的贏錢基礎21點博彩遊戲怎樣才能贏錢?實,也應證明員工從事的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其支出對價所創造的收入,已全數或直接、間接貢獻營利事業,且符合費用認列的真實、必要及合理性,才可以核實認列費用。

也就是說,企業應提示三類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包括派駐海外員工的業務職掌及擔任工作細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出差報告單,且須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具體工作明細;企業與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經濟活動,如買賣、委外加工等合約,且該合輪盤中的定膽玩法約應詳載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足以佐證的資料。7A947F0F8EF69C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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